第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侨眷夫妻双方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其接受就业、创业培训和推荐其就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