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工作地或者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