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时录取分数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