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归侨、侨眷、华侨的私有房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依法征收归侨、侨眷、华侨的私有房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补偿和安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