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华侨申请来本省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受理;符合定居条件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