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华侨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身份证明效力。华侨在本省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