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离任审计意见书、作出的审计决定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不真实、不公正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离任审计资格。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