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审计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三)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四)泄漏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