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审计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四)泄漏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