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移交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指使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虚报经营业绩的;(二)侵占企业财物的;(三)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