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移交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虚报经营业绩的;

(二)侵占企业财物的;

(三)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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