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二十条已废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决定或者批准其离任的部门,应当在决定、批准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有关审计机关或者内审机构。审计机关或者内审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作出审计安排。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