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决定或者批准其离任的部门,应当在决定、批准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有关审计机关或者内审机构。审计机关或者内审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作出审计安排。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