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审计组织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接受离任审计的领导人员。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委托审计的审计通知书,由委托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应当载明对被审计企业的要求和审计组组成人员等内容。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