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被审计企业或者离任领导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仅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企业或者离任领导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其所在审计组织负责人决定。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