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第十八条已废止被审计企业或者离任领导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仅申请审计人员回避。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企业或者离任领导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其所在审计组织负责人决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