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四条有效农村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持证上岗,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审计。农村审计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