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五条有效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权,依照本条例规定,由有关机关独立行使,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