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其日常业务由县(市、区)、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经营管理部门)承担。乡(镇)办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县级以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审计。农村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