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以及按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