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用工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警告、通报批评;(二)责令纠正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三)责令退还非法所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