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用工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责令纠正违反规定的收支、用工;

(三)责令退还非法所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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