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执行,并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者行政处分;干扰、阻挠审计决定执行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