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审查凭证、帐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农村审计证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