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二条有效经营管理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