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营管理部门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