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程序第十四条有效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必须向经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在报送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