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高新区应当重点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电子商务、金融等现代服务业。

鼓励企业在区内设立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