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进入高新区:(一)国家和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境外高科技企业或者项目;(三)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或者项目;(四)为高新区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中介组织;(五)其他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配套的企业或者项目。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