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高新区财政实行单独核算,纳入市级预算管理,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高新区的财政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省、市外,应当用于高新区的开发和建设。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