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