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