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七条有效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二)大中型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三)上市公司;(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前款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