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后续审计结果。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