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十九条有效经内部审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一)偷税、逃税;(二)隐瞒、截留收入和利润;(三)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四)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者私设会计账簿,私存私放公款;(五)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六)浪费国家资金或者造成国家资金流失;(七)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