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审计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工作时,可以利用内部审计成果。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在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时,应当将内部审计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