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审计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有关工作时,可以利用内部审计成果。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在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时,应当将内部审计结论作为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