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十八条有效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结论的要求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执行情况。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起申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