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复核,并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同意后下达审计结论。审计结论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措施。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