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