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第十四条有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通报、责令改正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收缴违纪、违规资金的处理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