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通报、责令改正以及按照有关规定收缴违纪、违规资金的处理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