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依法履行职责。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