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