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经费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