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相结合,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域特色和传统风貌,改善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