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的监督。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应当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