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