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