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