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二条有效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一)总体规划修改对用地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实施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修改的;(三)实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四)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