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一条有效乡规划、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规划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