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乡规划、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规划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