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鼓励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