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鼓励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