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