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